歷史沿革
發佈日期:2014/12/30 | 點閱次數:8518

 

 
     一、臺灣專賣緣起
 

1895年(光緒21年;日明治28年) 大清帝國在甲午戰敗後,簽訂馬關條約,正式將臺灣割讓給日本,一直到1945年(民國34年)臺灣光復,臺灣共經歷日本統治半個世紀。1895年(明治28年)日人接收臺灣後,5月乙末戰爭起,遭遇臺民頑強抵抗,除犧牲慘重外,也遭致國際社會的嘲笑其治理殖民地的能力。治臺初期,臺灣的財政完全仰賴日本國庫的補助,因此,對日本政府來說,臺灣是日本國家財政上的一大負擔。導致曾經在1897年(明治30年)的日本國會中,出現「是否要將臺灣以一億元賣給法國」的言論(史稱「臺灣賣卻論」)。

日本為了向國際證明統治殖民地的能力並使臺灣能在財政上獨立,在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(1898~1906)的支持下,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擬定了一份《財政二十年計劃》,希望能在二十年之內,透過逐年減少補助金的方式,使臺灣的財政獨立。

後藤為了完成財政獨立計劃,總督府除了整理地籍、發行公債、統一貨幣與度量衡之外,也興建了相當的產業硬體設施。此外,大力推行公賣措施及地方稅制的運用,也是完成計劃中的重要環節。專賣制度的內容包括鴉片、樟腦、菸草、食鹽、酒精及度量衡。透過專賣制度,除了使總督府的收入增加外,也間接避免了這些產業的濫伐濫墾。總督府並施行了禁止進口的措施,使這些產業能夠達到島內自給的目的。

 

 

 

     二、臺灣專賣沿革 
 

1897年(明治30年)4月1日,臺灣開始實施專賣制度,第一個專賣項目為「鴉片」。而鴉片開始生產於1904年(明治37年),1927年(昭和2年)逐漸停產。

1899年(明治32年)5月15日,「鹽」開始實施專賣。次年8月5日,「樟腦」開始實施專賣。

1903年(明治36年)4月1日,開始實施「菸草」專賣。

1922年(大正11年)7月1日,開始實施「酒」專賣,但在1904年(明治37年)受日俄戰爭影響,為彌補臺灣財政上的困境增加財源,開始開徵「製酒稅」。

到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,在臺灣總督府的專賣項目計有鴉片、食鹽、樟腦、菸草、酒、燐寸(也就是火柴)、石油及度量衡等8項。

1945年(民國34年)8月15日戰爭結束後,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繼續實施專賣制度,將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改名為臺灣省專賣局。因當時臺灣幾已無人抽鴉片,因此全面禁絕,臺灣省專賣局的業務範圍縮小為鹽、樟腦、菸、酒、火柴、石油及度量衡7項。

1947年(民國36年)5月16日臺灣省政府成立,將專賣局改制為臺灣省政府菸酒公賣局,業務縮減為菸、酒和樟腦3項,而度量衡及火柴開放民間私營,鹽交由國營的臺灣製鹽總廠經營,石油則交由中國石油公司經營,又其他如糖、石炭、燒鹼等,雖未納入專賣,卻有獨占經營之實。1951年(民國40年)修正組織規程,菸酒公賣局改隸於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之下,為省屬的三級機構。1968年(民國57年)樟腦專賣業務終止,公賣局業務僅保留菸、酒2項。

 

三、建築型式

 

臺南出張所古蹟本體大門開口向西,另有倉庫兩座,倉庫為磚造及RC結構,後來主要貯藏煙酒。

古蹟建物本身為ㄇ字型紅磚建構,後方有日式庭園建築物。主要開口有門、窗、屋身下方與頂部皆有通氣孔。

屋頂部分外側為西式木構寄棟加切妻屋頂的四坡水型式,另有切妻屋頂的中央玄關,內部庭院側則為木構迴廊;屋身從基座以上用紅磚砌成牆體,並於頂部逐層挑出線腳構成,在建築物的左右勾轉處頂突出扇形並有三線條雕繪;門的形式,依其磚砌外型可分為:圓拱門、弧拱門兩類。迴廊與室內地面現均為磨石子。

 
 
 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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